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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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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合同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都不陌生,工作有劳动合同,租房有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合同的分类也有很多种,比如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在相关案例出现时,这两个概念非常容易混淆。下文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不妨您当做参考,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下。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1、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二、诺成合同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哪些1、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虽然是很容易被混为一谈的,但是其实还是有差别的,要从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上找出不同。举例来说买卖合同就是诺成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则成交。而借贷、运输、保管合同就是实践合同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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