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一、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分解和把握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述规定应视为我国民事立法对显失公平概念的正式阐述,也是在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造成利益严重不平衡。一方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而另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二是主观要件,即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上述对于显失公平认定标准的描述都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缺乏客观的界定标准和评判尺度。笔者以本案为例,对显失公平的评判标准作客观化、标准化、统一化的阐述,以利于此类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恰当诠释公平
所谓公平,一直只是人们的一种人性追求和理念,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具体到合同法所指的公平,其评价标准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也很难给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解释。有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和一颗胡椒可能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告诉我们,合同当事人在追求公平价值上是有主观因素的,还具有不稳定性和相对性,因个人的需求、喜好、品味、观念等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对公平的价值评价标准一般是趋同的。但是我们还要更加关注具体的每一份合同、每一起个案在交易过程中实质上是否公平,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平的内涵和本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能自由、平等地反映真实的意愿而达成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真正的平等交易才是公平的。即使发生一方给付的对价是低廉的,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对价,就应该看作是公平的。有此可见,显失公平原则中所指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由于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签约而导致的利益失衡,而不是仅指利益失衡。判断是否公平时,首先应当审查合同内容在订约时是否是受害方本人的真实意愿。
三、适当确定“显”的范围和限度
显失公平原则作为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而干预契约自由原则的弹性条款,其内涵在设计该制度时只能是相对明确而不可能是绝对的清晰。这就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那么,合同的有“失公平”究竟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显”失公平呢?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加以考量:
应该明确的是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之中,没有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等,则不适用显失公平。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离价值或者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则应该排除在外。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的知识。其实,是否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要件,即在客观本质上是否公平,另一方面是看主观上,即是否一方具有利用优势的现象或者针对对方的劣势的现象,


·合同审查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合同审查三原则都有哪些1、合法有效原则。合同一定要合法,这是合同的关键和核心。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将因为违法而达不到交易之目的。合同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被骗居间合同怎样解除?解除居间合同的协议是怎样的?
      被骗居间合同怎样解除?解除居间合同的协议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


·签订赠与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赠与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当人们无偿将自己的财物送给他人时,为保证不会出现反悔现象,一般都会选择签订赠与合同。签订合同既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那就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签订赠与民法典律后果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讲解一下赠与民法典律后果是什么? 一、赠与民法典律后果...


·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 一、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一)合同台账涉及的管理岗位:业务内勤、采购/销售会计、合同管理专员。 (二)基本要求: 1、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岗位分管,基础信息须一致; 2、各岗位监管的合同要素(电子表格体现为字段)不同,侧重点不一样,要做...


·合同传真件有效吗,合同传真是否有效
      合同传真件有效吗,合同传真是否有效 一、合同传真件有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计算 合同中未商定违约金准则的,按民法典限定,守约方能够要求赔偿事实上损失。事实上损失由守约方举证,这个损失要根据守约方的事实上情况确定,包括因另一方违约做法导致的财产减少,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到的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限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一、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一、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


·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会因为工作或者其他事,与对方签订合同,但是当我们或者对方因为某些原因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违约,必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今天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关于在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以下五个方面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继续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随着买房人数的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也不断上涨,但与此同时,却又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不甚了解,从而导致自己吃亏。现在,由我来为您讲解一下区别究竟是什么,而我们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什么是前期...


·合同解除违约金一般赔偿多少
      合同解除违约金一般赔偿多少?合同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


·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 一、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
      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 一、无偿租赁合同税务风险有吗? 只要合理的纳税就不会存在有什么风险;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