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讲的某种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允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2001年10月6日,该规定废止。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补充规定,国有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工单位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2001年10月6日之后录用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另《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上述第一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也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何合理合法调岗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因为多种因素影响,许多公司面临优化工作岗位、调整产业配置等难题,如何合理合法调岗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用人单位调动岗位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


·公司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可以延迟发工资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8号 您提出的关于按职工工龄计增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已多次对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职工...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共同合意。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合同也就难以签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的辞职,企业是否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nb...


·劳动合同条款如何设计
      

一、 合同条款应依法而定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七项必备条款、双方约定条款和专项协议及其他附件。必备条款见《劳动法》第三章、《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和见习期
      一、试用期和见习期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刚刚建立劳动关系时使用的,是一个考察期、适应期。

  2、两者都有一定的期限,且都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以内。

  3、两者规定的劳动者待遇福利一般都低于...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劳动内容已经发生重大改变,...


·员工有错在先,公司可不办理离职手续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经解除,这种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不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创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解除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