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邯郸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邯郸政府在要求公民将土地交出上交国家使用的同时也会用现金或者安置房的补偿来弥补公民出现的任何损失,但是政府能够给的补偿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财政情况而制定的标准,而具体的标准其实也是需要和市场的价格相符合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邯郸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上所述,邯郸的市民所能够得到的补偿在标准上的限制无非就是市场的价格以及政府财政能够给付的数额,而公民觉得政府给的补偿不够自己弥补损失的就可以和政府进行协商甚至可以直接要求能让自己满足的数额的,协商不成就直接起诉也是可以选择的。



·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近些年来,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一直是公众关心的一大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商业、娱乐、旅游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么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


·甘肃武威征地补偿政策有哪些?
      甘肃武威征地补偿政策有哪些?2017年2月19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征地补偿相关规定,这是对于甘肃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都是一次更新。相信很多的武威市市民都很好奇2017年甘肃武威征地补偿政策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一起具体了解下吧。甘肃省武威市的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


·土地使用期限无规定是否真的?
      土地使用期限无规定是否真的? 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企业和个人想要合法使用土地,就要先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实际中,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就可以无期限使用土地了吗?相信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答,土地使用期...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在我国个人或者单位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定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土地使用权不是一种无限期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续期。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给农民带来了新的实惠,对农村问题进行规范,并且再次体现了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于想承包土地的人员来说,需要特别关注这项新的政策,具体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土地承包法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青岛土地使用费用标准是多少?
      青岛土地使用费用标准是多少?我国对的土地管理的一直很严格,使用土地的单位要缴纳各种税费,如果是外商使用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费。青岛市有不少外资企业,自取得土地之日起就应该按季度缴纳费用。土地使用费核定后五年不变,到期后重新核定。那么青岛土地使用费用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结合青岛相关...


·土地使用用途综合的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用途综合的价格评估您都知道在中国土地是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是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只能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试用期是有使用期限的,比如用途为居住的年限最高,为70年,用途为商业的年限是40年,用途为工业的是50年,综合的为50年等。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用途综合的价...


·征地过程中的“一书四方案”分别是哪些?
      征地过程中的“一书四方案”分别是哪些? 一、征地过程中的“一书四方案”分别是哪些? 一书四方案”是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制作的审批材料,具体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审...


·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
      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临沂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


·修高速公路占地怎么赔偿
      修高速公路占地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


·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这需要先对自首的情节作出认定,那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