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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黑辩护技巧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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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涉黑辩护技巧主要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黑辩护技巧主要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扫黑除恶并不是国家司法部门挂在嘴上的一句口头标语,特别是近些年来当地的黑社会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这些人眼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可言,所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将扫黑除恶和反腐倡廉捆绑在一起予以严肃打击的。但所有涉黑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还是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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