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法6个月内有什么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国家赔偿法自六个月内的相关的规定就是时效中止的规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请求赔偿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那么在国家赔偿中这一规定同样有效,国家赔偿请求人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有无时间限制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项制度“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设定对权利或义务主体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权利或义务主体尽快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1、取得时效一般指取得领土占有权或财产所有权的时效。2、消灭时效,亦称诉讼时效,指权利所有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一定时间后,该权利归于灭失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即为消灭时效。《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其他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也均规定有类似的时效。这样规定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有利于国家机关开展工作,从而有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益。如果等到国家行政侵权或司法侵权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质,再行使请求权,可能造成社会关系的再度混乱,也不利于有关机关调查取证,尽快解决问题。“时效为两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至第三年的该月该日。如从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时效为两年”的起算时间,既不从受害人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也不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受害人在确认后仍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时效为两年”,是指受害人必须在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一旦提出了请求,进入协商先行程序、复议程序后,即按协商先行程序、复议程序的法定期限进行,不需要再考虑两年时效;“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才提起请求怎么办?《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均无规定。对于超过两年时效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者,可参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超过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提出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其请求。
二、请求赔偿时效的中止
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期间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已经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该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其要点有三:(一)必须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即只有时效期间已经过1年6个月之后,出现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时效中止。(二)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必须达到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程度。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灾、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在当时条件下,请求人无法预测、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碍,指请求人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请求权之程度。(三)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时效期间应继续计算,中止前的1年6个月仍应计算在内。与时效的中止相关联的,还有时效的中断和时效的延长两种情况。时效的中断,指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该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该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法定事由与国家赔偿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国家赔偿法未规定时效的中断。但时效的延长则与此不同。时效的延长,是指请求权人在时效期间未行使请求权,也无法定时效中止事由,但经审查认为其不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对时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当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人恢复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原因消除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行使继续行使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要注意行使权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注意要求的赔偿是否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离婚儿童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最近离婚的话题比较多,可能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无法相守,但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随着离婚也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怎么办,离婚是父母之间出现了问题,然而孩子还是无辜的,也是需要保护的,那么离婚儿童抚养费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


·离婚案件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程序是怎样的 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五个阶段: (一)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


·一、一方重婚死亡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一方重婚死亡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犯重婚罪的当事人死亡,当事的人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的配偶只包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


·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
      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
    (一)因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纠纷类型
    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要求分割该股权;
   ...


·法律规定哪些行为造成重婚
      哪些行为造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生活中对于重婚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周岁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周岁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


·离婚的再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离婚的再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庭吗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为了原告与被告,由于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质证,而要是当事人缺席的话,肯定是不利于案件真相查明的。因此,有的人就认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出庭。那到底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庭吗?而此时被告又是否必须要出庭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


·起诉判决离婚后多久收到判决书?
      起诉判决离婚后在一般三个月或六个月收到判决书。根据相关规定,离婚诉讼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审结。审结后随即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


·离婚子女孩子抚养费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婚姻法
      离婚子女孩子抚养费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


·夫妻离婚后户口自动迁回吗
       一、夫妻离婚后户口自动迁回吗? 女方离婚后,户口不会自动迁回原籍,离婚只是解除婚姻关系,不涉及户口关系,需要自主迁回户口。 可以以投靠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方式迁回,需要当地村(居委)出具你们的关系证明,再去派出所办理。 男女双方的可以在同一户籍地,男方或女方要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