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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大腿骨折是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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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大腿骨折是几级伤残

劳动者大腿骨折一般是九级或者十级伤残。

九级及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2.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p="">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如上述大腿骨折等意外,这时,了解大腿骨折是几级伤残以及相关赔偿规定,尤为重要。另外,对于一些不了解工伤等级鉴定及赔偿规定的劳动者而言,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咨询,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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