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公司对外签合同要注意什么?合同签订时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内容风险;内容风险是指合同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当然的、自始的归于无效。二是程序风险。程序风险指的是合同形式不齐全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隐藏着法律风险。
一、重视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注意: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则应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仔细斟酌合同用语的字句
仔细斟酌合同用语的字句,以求达到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用词严谨,排除歧义。
1、注意保持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注意保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义务,过分强调一方权利而忽略义务或者剥夺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合同要么得不到对方签署,要么会被对方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不仅如此,对于造成对方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正确处理“三金”问题
这里的“三金”指的是定金、订金和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否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都应当明确具体。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也是截然不同的,应当加以区分。
二、关于合同生效的约定
合同成立就生效是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或期限,等条件成就后或者期限到来时再生效。此时,应当注意条件和期限的区别,并且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否则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合同,对方有无能力保证条件的实现。如果合同签订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履行行为。
1、注意特殊合同的生效要件
我国法律对于某些特殊合同规定了生效要件,只有在具备这些要件时,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如果没有这些批准手续的话,合同就会一直处于成立了但不生效的情形。这些程序上的风险需要引起相关的重视,由专人负责监督实施,尽量杜绝此类风险的出现。
2、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的途径。若是合同中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条款,则仲裁条款无效。
3、注意签字及盖章
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应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如有修改,则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给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需要注意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则要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后要留存授权文书原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三、合同标的物、价款支付、质量标准等条款的约定
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以及质量标准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1)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等,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包装的标准,包括包装的材质、对防潮、防火防撞击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2)支付方式: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总价以及支付途径、支付时间等。
(3)质量标准: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质保期,除此之外,还应当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程序及责任。
四、证据的保留
如果签约对方是企业的,则应保留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签约对方是个人,则应保留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其注明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五、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由于是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此在合同里一定要约定发生纠纷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一定要保留证据,才有利于己方打赢官司。同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防止对方私自转移财产。对合同的各种条款都要仔细留心,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当标明具...


·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怎么办
      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怎么办有动迁就有动迁补偿,至于补偿多少,则需要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动迁评估。因此,动迁评估直接关系到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生活中,动迁评估机构评估出来的结果不一定让企业满意。那么,当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的时候,可以怎么办呢?一、什么是动迁评估动迁...


·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主要是什么?
      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主要是什么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想要进行自主创业。但是,创业其实不想您想的那么容易,尤其在创业之初,对于我国的基本法规还是要有所了解才可以避免自己走弯路的。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的注册资金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给您介绍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主...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市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多种经营方式。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在进行经营的时候,或者一些单位购买大型物件的时候,会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进行。但是,很多人对于融资租赁的具体事项并不清楚。融资租赁在实行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原则的。对于企业...


·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在当代这个社会,提起青岛,相信很多人都会想起青岛啤酒。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青岛啤酒是需要进行融资的,这样可以使经营更加的成功,但是许多人对于融资这个话题并不是十分的熟悉,比如说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吗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吗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出具的授...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职务是什么?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职务是什么 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职务是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就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是经理(即一般说的总经理)。 至于其他企业,要看企业情况去确定负责人的职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隐名股东是否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隐名股东是否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中的隐名股东是不受保护的,独资企业只能有一个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项特征是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投资形式是独资即一个人的投资,非自然人的投资和两个以上人的投...


·对方公司不同意可以收购吗
      看情况而定,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可以强制收购;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时,可以强制收购。《证券法》第八...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


·公司法167的规定的释义是什么?
      公司法167的规定的释义是什么? 公司法的第167条是关于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都知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是必须提取的,它跟任意公积金不一样的,那么关于公司法167的规定的释义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出来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