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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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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一、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二、要物合同
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三、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分意义
意义一
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意义二
1、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用一般的话说就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而要物合同就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我们提示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分辨。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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