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要买社保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全日制用工要买社保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要买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2)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4)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首先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是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在工资的支付周期上缩短到了15天,这就比支付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了一半。而在试用期上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之间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允许当事人之间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无违约金可以进行主张吗?
      劳动合同无违约金可以进行主张吗?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适用情形的,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主张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情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一、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吗? 1.需要提前三天递交辞职报告,做好交接手续。 2.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辞职,超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信。职工如果不提前递交辞职信就离职,企业可以认定其是擅自离职,只能按旷工处理,扣除旷工工资。但是劳动者不需支付赔偿金。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条件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条件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并不是每一个建筑公司都有资格申请的,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才可以总承包整个房屋建筑工程,那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条件是怎样的?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条件 申办建...


·劳动仲裁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有哪些规定?
       劳动仲裁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劳动仲裁后,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差额部分,超期没有支付的,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50-100%支付加倍赔偿金,支付加倍赔偿金应当是未按照合同应当支付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转移主要包三大块:劳动事实关系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医疗保险转移。 (一)、关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1、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 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


·一、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是啥样的?
      一、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是啥样的?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高度重视。一些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施工过程偷工减料,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质量事故有多种分法,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


·工厂倒闭赔偿方案
      工厂倒闭赔偿方案由于经济下行,用工成本增加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工厂不得不走上了倒闭这条路。但是,倒闭并不只是单纯地关闭,其中还涉及许多问题,比如倒闭后债务的解决等等。那么,工厂倒闭后,工厂倒闭了有经济补偿吗,工厂倒闭赔偿方案是怎样的呢?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一、工厂倒闭了有经济补偿...


·违反厂规被开除要出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违反厂规被开除要出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收到刑事处罚等,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是可以的;1.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是同意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时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疫情期间公司如何给员工发工资?
      疫情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怎么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工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