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那么,单位犯罪的范围是应该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单位领导人为单位利益经过决策程序所出的决定都应看作是单位自身的决定和行为,而且,作为预防单位犯罪的最佳对策,应当是处罚单位代表或成员。因为,只要让他们不产生犯罪念头就够了,而没有必要特地处罚单位。这些推论显然与我国刑法规定相悖。其次,上述理解有扩大或缩小单位犯罪范围之虞。一方面,因为凡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而实施的犯罪都转嫁为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只要证明单位代表或成员与犯罪无关,则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使有些单位犯罪逃脱法律的刑罚追究。再次,上述理解尚不涵盖现实生活中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如在一些规模大的企业中,由于拥有复杂的决策程序,业务实施责任分散,单位代表往往不直接干预具体业务。在实际中,造成的犯罪结果往往因难以寻找与单位代表的关系而难以定罪。反之,在一些小企业中,权力集中,这种企业犯罪,很容易映证单位领导的责任,由此对单位定罪。这样,就造成了罪与非罪因企业规模而有区别,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单位自身情况对单位中的自然人作出某种决定时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正如美国的法人犯罪论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法人并不是单纯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为实现自己的既定目的,会通过一定方法,在制定正式规则的同时,还会增加报酬、晋升职称或官职等巧妙刺激自然人的目标。即单位是具有远在其组织人员的自然人的总和之上的影响力和复杂性的社会组织体。所以,笔者认为,在考虑单位犯罪的单位意志时,除了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外,还必须融合进单位自身的制约机制的因素。即当单位决策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主观恶意,只有在单位本身的制约机制下,如单位的组织制度、章程、业务范围等的范围内,即其成员主观恶意与单位性质、利益相联系之中,才能上升为单位集体的主观恶意。(3)法律规定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所谓单位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犯罪单位来讲,刑事责任就是单位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方面说,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犯罪)的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在众多的理论和学术观点中,认为只有单位的违法行为达到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程度,且必须受刑罚处罚,单位的该行为才可被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或称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单位犯罪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单位受刑罚处罚必定是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时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密切联系的:(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单位刑适用的现实可能性。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基础,而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后果。(二)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相适应,责小刑轻,责大刑重。(三)对单位适用刑罚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不是全部内容,是单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国家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制裁方法,以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作为国家对犯罪的制裁方法,除刑罚之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制裁措施的,例如,对一些轻微的犯罪,采取非刑罚措施。所以,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应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措施。在单位犯罪中,又区分为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后者主要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而前者往往就是一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单位犯罪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毕竟是少数,而一些罪名除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之外,其实自然人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



·寻衅滋事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寻衅滋事作为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的行为,也是社会上最普遍的犯罪之一。本文列举了一些寻衅滋事罪辩护技巧,供各位读者参考,请阅读下文。 下面列举出了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的四个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


·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
      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 一、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拐卖儿童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该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如下:一、拐卖妇女、儿童的。二、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三、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对抢夺犯罪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了解法律对抢夺罪数额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抢夺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挪用资金罪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


·网上聚众赌博罪怎么判刑
      网上聚众赌博最低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具体的量刑主要看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


·打架拘留所一般情况要关多久?
      打架拘留所一般情况要关多久? 一、打架拘留所一般情况要关多久?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一般最长拘留十五天,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传销是非常不好的一种行为,传销触犯了法律,还会吞噬加入者的思想,对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是社会毒瘤。对于组织传销的人来说特别是组织巨大,人数众多的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传销罪又该如何量刑呢?下文对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


·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有哪些?
      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有哪些? 一、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有哪些? 1、犯罪对象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独特性质,它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 ...


·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怎么判刑?
      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怎么判刑?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判刑情况如下:(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


·挪用资金罪自诉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的,很多刑事类案件,比如我们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这些罪都是需要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受理,处理公诉类案件,还有很多自诉类案件,还有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刑事类案件大概就分这三种。那么关于挪用资金罪自诉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用资金罪是自诉案件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