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派出所拘留会不会通知家人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被派出所拘留会不会通知家人的

一、被派出所拘留会不会通知家人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八条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二、扩展资料

监视住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派出所在办理违法案件时,拘留相关的犯罪当事人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相关的被拘留人员如通知家属对案件有所影响的,派出所有权不进行通知。在办案后通知相关的拘留人员家属,如对案件没有影响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通知家属。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彩礼是民间结婚仪式前的一种风俗习惯
      彩礼是民间结婚仪式前的一种风俗习惯,在法律上它的财产价值比较特殊。对于离婚后,彩礼的归属权就是很难处理。需要确定一方付出给另一方的是不是属于彩礼。如果是属于其他的赠送的财物,是无权要求要回这些财物的。那么离婚后彩礼的返还,按照法律规定,是有以下的情况第一个,还没到结婚登记处登记结...


·怎么才能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
      怎么才能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


·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清楚,夫妻要是离婚的话需要对财产作出分割,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能够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原则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采用均等分割,即夫妻...


·江苏离婚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离婚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


·子女可以要求每年增加抚养费吗?
      在我国,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上涨,公民的生活开销也随之变化,子女的抚养费因此也会发生改变,那么对于离婚夫妻,子女可以每年增加抚养费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子女的抚...


·丈夫外遇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过错责任中的重婚、
      丈夫外遇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怎么收集外遇证据(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


·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生活中,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很多人都采取分居离婚的办法。但是分居离婚也不是说只要夫妻双方不住在一起就可以。因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认定的,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1、客观上处于分居...


·一、中国婚姻什么样才是重婚罪?
      一、中国婚姻什么样才是重婚罪? (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


·离婚对方让探视孩子不让带走孩子是否合理
      离婚对方让探视孩子不让带走孩子是否合理合理,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本来就不能不经过对方的同意直接带走孩子。《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国家赔偿免除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免除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免除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