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后继承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婚后继承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义务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

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

(2)抚育子女的费用;

(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

(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

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对于夫或妻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产,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若此时是通过法定方式继承,那一般不会明确只由其中一方继承,即此时继承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是通过遗嘱方式继承,并且遗嘱中也说明了只有夫或妻一方来继承,则就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


·重婚后的配偶享有继承权吗
      重婚后的配偶享有继承权吗 一、重婚后的配偶享有继承权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由于是无效的,所以另一方不属于配偶,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重婚行为的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


·继承人争遗产官司会判刑吗
      继承人争遗产官司会判刑吗根据情节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依据《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其次,依据《继承法》第7条4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


·爷爷遗产可以分给孙子吗?
      爷爷遗产可以分给孙子吗?1、《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


·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附加条件
      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附加条件 一、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附加条件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一、代位继承儿媳有这个权力吗?
      一、代位继承儿媳有这个权力吗?代位继承儿媳一般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


·私生子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私生子就是非婚生子女
      私生子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私生子就是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


·哪些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
      哪些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


·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什么?
      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什么? 一、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什么? 继承父母财产的新政策是: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


·股权继承手续有哪些
      股权继承手续有哪些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第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怎么区分?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怎么区分?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


·配偶继承权是基于什么产生的
      配偶继承权是基于什么产生的?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 它是婚姻效力的体现。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