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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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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二审审判需要遵守提起诉讼→侦查→审查→审判的流程,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对于经过检察院审查,并且已经宣判,但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存在异议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的请求。对于此种类型的案件,一般来说都会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此时也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并且在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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