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债权性质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


这不仅是因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变迁开始时,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农民要保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成约定的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地制度改革的成本。


(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是发包人投资并承担风险、获得收益,承包人经营管理并依约定获取报酬,承包人仅仅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性等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


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要以合同为依据,并适用合同法的法理,受制于合同法规则。


(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组成部分。


农民以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为对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而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


(六)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上看,上述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本质上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对世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这种集体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社区成员只有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主要表现在: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农户进行土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的产权基础,从而具有物权的一般权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土地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使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而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


对于农业承包合同等事由而发生的一般纠纷案件,若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的请求,此后,若是还想向法院起诉,就必须说明为何不在时效内起诉的缘由,并且需要提交关于案件审理的详细信息。




·合同解除违约金诉状内容是什么?
      合同解除违约金诉状内容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违约金诉状内容是什么? 合同解除违约金诉状内容有: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


·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许多知名企业选择以特许加盟的方式为自身扩大知名度和引进资源成本。在特许加盟的过程当中,合同的签约是一个至关紧要的环节,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有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需要根据租房合同上的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说明提前退房需支付违约金的,则提前退房属于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


·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


·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怎么写?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怎么写?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铝合金是很常见的一种建筑材料,在装修的时候也经常用到,购买铝合金的时候就需要签订铝合金购买合同,对于卖铝合金的商家来说,他们就需要和购买者签订铝合金材购销合同,那么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怎么写?我们收集了...


·合同解除协议怎么写
      合同解除协议怎么写 一、解除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07年7月16日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


·合同违约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合同违约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1、违约金与定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当事人应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个,但前提就是合同里对定金及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主张这两项赔偿的前提。需注意的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


·违约金必须要按合同给吗
      违约金必须要按合同给吗 一、违约金必须要按合同给吗 一般认为,现行民法典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


·代理非诉讼事务法律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代理非诉讼事务法律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一、代理非诉讼事务法律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


·未签合同主动离职有补偿金吗
      未签合同主动离职有补偿金吗?未签合同主动离职的有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