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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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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损害该建筑物,虽然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是可以享有其所有权的,但是各地的房屋建造都是有形式、质量等的规定的,若是其所有者随意的改造,难免会使得其丧失原有的功能,故此此类行为是被禁止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

①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③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所有权《民法典》第73、74、79条明确规定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④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依照《民法典》78~83条的规定:

①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事物上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自住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监督。

③管理规则:重要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集、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④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虽然业主在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之后,就可以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且也会享有可以支配该房屋的使用的权利,但该权利也是会受到限制的,若是其想改造房屋的外观等,是不会被允许的,此外也需要遵守不得在休息时间段装修房屋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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