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劳动者有哪些忠实义务

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注意、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劳动者应履行的各种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

(1)劳动者忠诚义务中的作为义务:即劳动者应当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

①告知义务。劳动者应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及其所获知的涉及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信息,如实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②善意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过程中竭尽“最大注意”;正确使用和妥善维护单位的设施设备;努力学习职业知识,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忠于职守、恪守职责、勤恳完成本职工作。

③服务期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应遵守协议内容,履行服务期义务,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④服从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控制和监督。

⑤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不作为义务:指劳动者不得从事损害用人单位权益之行为的义务。

①保密义务。劳动者应按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②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义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要求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否则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④其他限制义务。包括:劳动者不得发表损害雇主名誉的不利言论;不得从事损害和出卖本单位利益以及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行为等。

二、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法理依据:

(1)劳动关系的人身性特征

劳动关系的人身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隶属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工作任务须由劳动者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和继承,而由用人单位拥有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控制,否则用人单位的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这种忠诚义务恰是劳动关系人身性特征的题中之义,是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力使用权的必然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即,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忠实履行应尽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概念,但仔细分析却能发现许多规定实为诚信原则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体现。例如,第22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23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90条:“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实义务,但反过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其实也是负有一定义务的。不管是哪一方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却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客运驾驶人严重违章是否可以解聘
      如果属于严重违章的话,客运公司有权解除与严重违章员工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


·只有工资条手写无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随着劳动法的公布实施,许多劳动者都有了较强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但还有些管理不规范、没有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骗取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信任,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等违规手段,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劳资纠纷,吃亏的往往是普通劳动者,那么,如果只有工资条是手写无劳动关...


·一、劳务合同期间工伤待遇谁承担?
      一、劳务合同期间工伤待遇谁承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劳动法相关法律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


·公司法人与员工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人与员工的关系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接触过法人委托人,但是大多数情况都不太了解法人委托人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关系,法人委托人与公司员工之间的概念有其区别性与一致性。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到公司法人与员工的关系,帮助您更好理解法人。公司...


·缔约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范本是什么?
      缔约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在实际的工业生产中,常常会出现加工零件外包的情况,这其实就是委托加工的一种方式。在初接触加工合同时,人们往往会对此比较很疑惑。那缔约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通过阅读以下文章,您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加工合同范本 ? 委托方:...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工伤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需要按照工伤事故办案流程来进行处理。那么,工伤事故办案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工伤事故办案流程相关知识。 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


·无锡工伤赔偿标准2023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无锡工伤赔偿标准伤残待遇有哪些?1、生活护理费:工伤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1)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3)部分不能自理:按...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在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建造的建筑的质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在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建造的建筑的质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如果房屋质量不过关不仅降低居民的居住感觉,甚至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重中之重。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类型 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它...


·煤矿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工伤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是经常听到的,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所以赔偿,但是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煤矿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煤...


·脸部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可能您一不小心就会遭受工伤,如果自己意外的遭受了工伤,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那么在我国脸部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您可以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脸部骨折工伤鉴定标...


·小型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小型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施工项目发包行为,提高小型施工项目招投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小型施工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类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简易发包是指发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