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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客观表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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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客观表现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综上所述,妇女儿童被不法分子拐卖的,作为受害人家属要报案,越早报案越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看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客观上是否有拐卖等行为。对于本罪的处罚,目前量刑起点是五年徒刑,这个处罚并不算严重,现在有人建议应该提高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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