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多次盗窃属于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盗窃罪的犯罪预备多次盗窃属于吗?

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一般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多次盗窃,一般是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二、多次盗窃数额怎么确定?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即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差别。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

3、正确认定“次”。

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者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窃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有论者认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只能认定为一罪。

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犯罪对象及所在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停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拥有所有权,财物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控制权仅仅局限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停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停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盗窃自行车的,只要发生了一定位移就属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认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绝对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者丙家。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罪一般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对于认定为多次盗窃都是有法律条款的,但对于犯罪预备是不属于在多次盗窃的条款里面,所以,盗窃罪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刑诉法第一审审限是多久?
      办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共同完成的,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落实证据后,会移送给检察院。经过审核,符合起诉标准,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启动一审程序。刑事诉讼分为一审和再审。那么,刑诉法第一审审限是多久?下面我们就给您分析下相关知识。 一、刑诉法第一审审限...


·认定罪犯构成强奸判刑几年
      认定罪犯构成强奸判刑几年 强奸可以说就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实施了该行为的,那么就一定会认定构成强奸罪。之后就会结合实际的犯罪情况,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究竟犯强奸判刑几年呢?而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又是否可以对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呢?请一起在下...


·前夫一直骚扰能量刑吗
      前夫一直有骚扰的情况并不一定能判刑,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行为判断:1.如果骚扰的程度不高,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由警察负责协调,或者采取训诫。2.骚扰的程度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情形,警察可根据条例进行罚款或者拘留。3.经过有关部门处罚后仍旧有骚扰行为,可认定为“寻衅...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一、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


·盗窃罪法条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中,对于盗窃行为是做出了量刑方面的规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吗?而实践中,是否偷东西就一定构成盗窃罪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罪法条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


·哪些罪犯不适用监外执行
      哪些罪犯不适用监外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


·犯罪嫌疑人抢劫四次如何入罪
      犯罪嫌疑人抢劫四次如何入罪 一、犯罪嫌疑人抢劫四次如何入罪? 抢劫四次也是按照抢劫罪入罪的,对于实施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嫌抢劫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一般开庭如何争取缓刑?
      开庭如何争取缓刑? 争取缓刑,就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缓刑的条件。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判刑标准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新刑法欺诈发行股票罪怎么判
      新刑法欺诈发行股票罪怎么判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即入罪吗?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即入罪吗?贩卖50条个人信息即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