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比较严重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1、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犯罪。“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渎职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渎职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2、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3、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渎职,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帮助犯罪人员逃跑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该罪名的认定,一般是判断其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是否存在向犯罪主体通风报信等的行为,一旦确定确实在帮助犯罪主体逃跑,该公职人员无疑是会被开除的。



·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
      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若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符合适用缓刑的...


·刑诉法解回再审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再审其实就意味着当初的判决结果可能从头到尾都是错的,那不排除案件原来审理的时候是存在着司法贿赂或者重大职务犯罪的。再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当中属于非常特别的一种状况,因为审理的是属于原先已经终结了的案件,想必您也应该比较关注,刑诉法解回再审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解...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中对作弊行为进行了规定,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即将来临,也被称为最严高考。罪名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情节严重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将做详细解答。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


·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现在许多国家对取消了死刑,我国也逐渐在减少死刑的处罚,不是必须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会适用缓刑,那么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在第几日刑事拘留延长?
       在第几日刑事拘留延长?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什么?
      在现在这个社会,少女常常会受到各种诱惑从而进行一些非法的不良行为。很多人或许一开始并不是自愿的,但却在他人引诱之下进行了,这依然是犯罪行为。而那些负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更是难辞其咎的。那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到底谁能撤销行政拘留?
      到底谁能撤销行政拘留? 被行政拘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仅给人当前的活动造成麻烦,还有可能在一个人的信用记录上留有污点。撤销行政拘留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我们的损失,所以这有时也是我们要考虑的事,那么谁能撤销行政拘留许多人还不是很清楚,本文中将详细为您解答 首先我回答第一个问题...


·2023年判缓刑有案底吗,可以消除案底吗?
      判缓刑有案底吗?缓刑有案底,因为缓刑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有罪判决,会有犯罪记录。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话,是需要遵守缓刑的相关规定的。《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是什么
      在我国,吸毒贩毒是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的一种犯罪活动。毒品会麻痹人的神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我国对于毒品的打击程度一直都在不断的加强过程当中。要想彻底的杜绝毒品的这种交易,必须从种植有毒物品的源头上进行查处,那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是什么呢?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电信诈骗罪法律规定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法人员领用网络以及短信的行为进行诈骗的,在法律上称之为电信诈骗。那么电信诈骗在我国具有怎样的法律规定?电信诈骗罪法律规定量刑的标准是什么?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电信诈骗罪法律规定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电信诈骗罪法律规定有以下量刑...


·最高法诈骗罪入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最高法诈骗罪入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最高法诈骗罪入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