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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毁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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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示毁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明示毁约的情形有哪些
1、毁约方必须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
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性质上是一种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通知。表示的内容既可以是直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通知其不打算履行,也可以是以其他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无效,以此为借口不履行。
2、毁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拒绝履行义务的表示。
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就构成实际违约。而且,毁约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括将要毁约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是表示履行的困难和不愿意履行。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毁约方拒绝履行应当对对方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导致其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仅仅是拒绝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并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就不能构成预期违约。
4、明示毁约必须无正当理由。
如果提出毁约有正当理由,就不能构成明示毁约。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具有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熟;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具有无效因素等。 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常常有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以及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何时会构成默示毁约
默示毁约的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
1、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即一方当事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在缔约后,履行期限到来前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管出现何种情况,默示毁约方都没有明确地表示他将毁约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明示毁约。尽管其没有明确表示毁约,但是其行为和能力等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将会辜负对方的合理期望,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亦可构成违约。
2、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为了避免出现主观臆断,滥用权利,法律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不仅要预见到或推测到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必须有确切证据来证明。
3、一方未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债务人是否能够提供履约担保,是确定其是否构成默示毁约的重要标准。因为即使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到期不能履约,但债务人毕竟没有作出毁约的表示,相反,他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而筹措资金、清偿债务。更何况随意允许债权人以对方毁约为借口而中止履行,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为此,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 ,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当您在交易中遇到对方毁约的情况时,您一定要注意做好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掌握了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您才有可能成功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实践中,具体了解清楚明示毁约的情形有哪些,对当事人来讲也是有好处的,能够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对方违约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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