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在承包建筑工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同的分包、转包等情况,而于这些情况相关联的则是合同中关于安全责任、义务承担等划分。那么如何在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主体,将给您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一、单独责任的规定

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了上述的单独责任,下面也有一些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的解答。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承担划分是比较复杂的,可以说是每种情况都有不一样的责任承担方式,上面只是说了一些在合法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责任承担的认定更为复杂。


·单位能代扣工资吗
      在我国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是要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的,五险一金的自缴部分都是通过工资扣除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代扣工资的,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情况单位能够代扣工资吧。 一、单位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


·劳动关系的分类方法具体?
      劳动关系的分类方法具体有哪些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


·如果要进行工伤鉴定武汉市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工伤鉴定想必您应该都不陌生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那些发生过工伤的人应该是都进行过工伤的鉴定,但是实际上许多人都不知道工伤鉴定的流程以及如果要进行工伤鉴定武汉市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如果要进行工伤鉴定武汉市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算?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一般来说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来计算的,如果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如果计算的,那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月工资的数额。另外,如果单位有奖金或者红包等就另行计算了。我国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对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雇主如何处罚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使用童工或者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情况,这些雇主明知不能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但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今天我们为您整理了对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雇主如何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警惕您和您身边的朋友不要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 一、对使用童工雇主如何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一、劳动者离职后经济补偿金时效是多久?
      一、劳动者离职后经济补偿金时效是多久?劳动者离职后经济补偿金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渠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渠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很多工程在施工时由于因素受限,也处于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考量,施工单位会采取修建渠道工程的方法解决难题。一般来说,有能力的承包方在接手工程后会先考察施工环境,对有必要修筑渠道工程的项目制定渠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渠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哪些 我们知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又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应在仲裁裁决书收到之后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为您进行说明。 一、申请劳动争...


·工程合同违约金付款需要开票吗
      工程合同违约金付款需要开票吗?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发票,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发...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