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结婚后夫妻工资算共同财产么我国《婚姻法》第17条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结婚后夫妻工资算共同财产么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以上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六大部分组成的。而这些工资都包含在婚姻法17条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资由自己保管,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二、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财产方面,举证可提交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事实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如上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男女既然已经结婚成为了合法夫妻,那么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领取到结婚证的那一刻开始,其实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里面就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过,法律同时允许夫妻双方就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若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那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就应该是个人财产。



·工伤认定最快下达时间是多久?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疏忽或出现意外情况,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后,首先应尽快去医院接受治疗,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身体康复或病情稳定后,职工就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了,一旦通过工伤认定就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同时还可以根据伤害情况申请工伤赔偿,那么,工伤认定最快下达时间要多久呢? 根据...


·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么?
      如今,大部分的单位中,员工的组成都有农民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没有得到保障的。有些单位以农民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而为其投保,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


·公务员开除辞退金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开除辞退金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务员开除辞退金是怎么规定的? 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包括哪些
      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包括哪些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话,我们称之为加班。此时,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那么我国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


·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是城市的不断扩张,随着各种工程的进行,施工管
      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是城市的不断扩张,随着各种工程的进行,施工管理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各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各个地方在国家出台的条例上结合地方特色,也推出了各个地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四川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也在其中。下文中,我们将为您带来详细的四川建设工程...


·因疫情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
      因疫情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疫情待岗期间,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上班发放生活费,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


·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一、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


·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有哪些分类?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决定着这个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工程还承载了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也使得它的质量变得更为重要。但是,尽管如此,还时不时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那么,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有哪些分类?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


·工伤鉴定后不上班是否算旷工?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如果伤情影响到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额度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来确定。我们知道,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可以不用上班,享受停职留薪期。那员工在工伤鉴定后不上班是否算旷工?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一、工伤鉴定后不上班是否算旷工?停工留薪期...


·解决童工问题的措施
      解决童工问题的措施一、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9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