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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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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现在的邮政送达状况,催收通知书交寄后一般应能送达义务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在权利人提供 了交寄催收通知书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义务人,除非义务人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的以外,应认定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三种情形,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而这里主要阐述第一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也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三、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邮寄送达催收债权文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应明确下列问题1、关于权利人举证责任。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行使请求权,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有效的证据和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先后履行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常见的就是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及贷款转讫凭证等。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只要权利人提供这些证据,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余的就是义务人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辨问题。2、义务人抗辨成立应以举证为据。有请求权的行使就有反驳理由的存在,义务人为防止受到不利判决的危险,须进行各种抗辨或防御,其主张的各项抗辨或防御的原因的种类很多,但必定围绕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如义务人主张权利人的权利已消灭,或丧失司法救济权等,其应负举证责任。权利人在义务人反驳举证中处于对义务人的抗辨的过程,这时权利人可以针对义务人的主张继续举证,这个“继续举证”就是对义务人反证的反驳,如果反证无据,提出反驳的原告只要有优于义务人的据证及合理的主张,即可证明权利合法,具有司法救济权。所以,法院对义务人诉讼请求的支持和对提交证据的认定应与权利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同时进行互比分析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进行确认。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反证与反驳,具有同等的抗辨权。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仅有抗辨主张而无证可举,其只在债权人举证的证据范围内寻找不承担偿还责任的空间。由于债务人反证时债权人处于反驳地位,双方均有同等的抗辨权,债权人只要举出如下证据或事实,其证明力即优于债务人,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债权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2)在诉讼中一方主张抵销权,用以抵销的债权部分的时效中断;(3)债权人向有调解权的部门如: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组织、交警部门等主张权利;(4)债权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5)债务人分期还款;(6)债务人支付利息;(7)债务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签字;(8)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保管人、债务人为自然人的近亲属、法人的收发室、办公室和传达室的人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如科长、主任等主张权利及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9)债权人以传真、电报、电传、邮寄、E-mail和其他网络方式主张债权;(10)送达债催收通知时委托律师见证、公证公证;(1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等等。邮寄催收通知书,是指权利人通过以邮寄的方式向义务人送达的催收书面文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推断或者认定义务人已经收到,即权利人已经将催收通知书送达义务人,因此可以认为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所以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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