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近几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也乱象丛生,加上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也不够规范。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规范管理。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请您阅读!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2007-06-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 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开发企业的发展迅猛,而企业的水平难免良莠不齐,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加上施工企业存在众多问题,导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拆除不合格建筑物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有哪些?
      国家法律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均可申请退休,但是,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却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都有哪些?这其中究竟又涉及到哪些问题呢?我们把相关资料做了如下整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有哪些 ...


·入职首月工资如何规定
      入职首月工资如何规定 如果员工按照公司规定上下班,放假的话。入职首月工资是按原先的标准发放,加上有的公司有全勤奖或者有提成则另外加上去。有的员工因事假或迟到扣工资,则是在原定的工资标准上,根据规定扣除。 二、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


·试用期间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间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


·在我国工伤鉴定几天能拿结果?
      在我国工伤鉴定几天能拿结果?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


·呼和浩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是什么?
      呼和浩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是什么? 修建公路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大型基础设施,而且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但是公路工程质量的好坏决定着交通道路的安全。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是总结公路建设的阶段性成绩,本文我们将以呼和浩特为例,给您介绍呼和浩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欢迎您阅读。 呼...


·骨折工伤赔偿认定规定是什么
      出了工伤之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可申请工伤赔偿。具体流程如下: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


·通常情况下四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则需要康复过程,在医院住院或者在家休养,而此时安居我国法律规定,是享有病假工资的。但是如果工伤鉴定后未康复,工人们会不知怎么办,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鉴定未康复怎么办。 只要医生证明,可以申请继续康复,享受病假工资。 劳动部劳部...


·对于入职的新人而言,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当然是最好的事。但是,
      对于入职的新人而言,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当然是最好的事。但是,由于是新人,因此在许多问题上都懵懵懂懂不太清楚。不仅是工作问题,还有入职工作时接触的合同文件等。那么,签入职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查明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