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股东强制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股东强制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股东强制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2、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3、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二、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4、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三、公司股东承担什么义务?

1、股东义务包括全体股东的共同的义务,以及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内容如下:

(1)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事实上也不仅是股权转让的这件事,其他任何领域,作为本公司内部员工基本上都比其他外来人享有相应的优惠福利政策。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公司给予老股东的一种福利,是法律上就这么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内部股东有意购买,当事人不能强行转让给第三人。


·外资公司注册费用多少钱以及经营范围限制有哪些
      外资公司注册费用多少钱以及经营范围限制有哪些 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工资的设立必须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可以直接或间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对外资公司注册颁布的一系列放宽政策,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中国注册公司。那么外资公司注册费用多少钱呢? ...


·法人独资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人独资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法人独资公司法律责任包括认真的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内容,还有就是必须要按期的及时的来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额度,以及按照自己所拥有的股权的比例承担公司对外的债务等等,除此之外的话也是不能够抽逃出资的。二、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


·企业上市基本条件是什么
      企业上市基本条件是什么(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


·公司法分公司责任是否能承担
      公司法分公司责任是否能承担分公司不能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对外与总公司一样,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现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财...


·股东会记录纪要决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会记录纪要决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股东会记录纪要决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公司增资扩股对新股东的要求是怎样的
      公司增资扩股对新股东的要求是怎样的 一、公司增资扩股对新股东的要求是怎样的 关于《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要求如下: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意义在于:筹集经营资金;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提...


·公司培训合同毁约有违约金吗?
      公司培训合同毁约有违约金吗?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民营企业融资的相关问题是怎样的
      民营企业融资的相关问题是怎样的?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清楚的一件事情是,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最近几年来十分的迅速,这跟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及总体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是有密切关系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民营企业融资的相关问题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该如何解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迅速,许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这在给经济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带了风险,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今天,本站就来带您深入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如何解读。 一、《办法》起草原则 制定《办法》...


·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影响什么
      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影响什么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影响什么 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虽然工商免费了,税务还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印花税的。 2、公司注册资本越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越多。 3、注册资金多寡,一定程度上表示...


·股东闹翻了怎么撤资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因为股东一旦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就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话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撤回出资只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转让,一种是公司收购股权,如果股东要撤回出资,可以将股权转让他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