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1、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

1、无条件给付期限。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三、离婚后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几种?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实际上,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只能说明当事人的收入状况不是特别固定的,当年收入高的话,孩子的抚养费可能也会适当的提高,如果当年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收入或收入水平特别的低,那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能去苛求当事人还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右腿膝盖以下截肢几级工伤?
      右腿膝盖以下截肢几级工伤? 一、右腿膝盖以下截肢几级工伤? 在膝关节以下截肢,应定六级伤残。依据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f)六级32)一侧踝以下缺失,可以构成六级伤残。 e)五级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可以构成五级伤残。 ...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则需要康复过程,在医院住院或者在家休养,而此时安居我国法律规定,是享有病假工资的。但是如果工伤鉴定后未康复,工人们会不知怎么办,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鉴定未康复怎么办。 只要医生证明,可以申请继续康复,享受病假工资。 劳动部劳部...


·工伤员工被辞退有哪些赔偿
      工伤员工被辞退有哪些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要是用人单位辞退工伤员工,首先需要按照《劳动...


·工伤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


·补签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法律中规定,要是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则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那么要是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补签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


·劳动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


·工地施工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工地施工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现场是否达到施工条件,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施工。要求安全监护人佩带红袖标,不得私自离开现场。2.安全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即...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的,毕竟有的时候不符合法律中的规定,即使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此时也是不会获得。那具体来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


·一、劳动派遣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派遣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如何申请变更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按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宣告建立。实际生活中,有的职工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单位进行了分立,职工被派到下属单位工作,此时劳动关系就发生了改变。那么如何申请变更劳动关系?下面我们给广大劳动者普及下相关知识。...


·在广东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何分级?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员工的工伤事故。除了一些您比较在意的赔偿问题、工伤等级划分以及停职停薪问题以外,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也是您所关心的,接下来我们就针对在广东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何分级这个问题给您总结一些条例。 一、伤残等级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来根据经验及机器来鉴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