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未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法庭允许我以辩护人个人名义并代表本案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不幸,深表同情和慰问。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会见了***,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与质证情况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1、 ***落水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不慎有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不识水性的情况下,与……在水库靠岸边的水中互相拨水嬉戏,致使……落水。辩护人认为:……落水与被告人的行为并为具备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从双方的实际认知能力来分析,双方均已成年,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的风险完全能预见到。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曾经想下水游泳,被告人对她说“你不会游泳,不要下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善意提醒下并没有下水游泳。说明被告人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案发之前,被害人自己只是站在岸边与被告人相互泼水玩耍而已。

对被害人为何落水这一本案关键事实,公诉方并没有提供更多证据,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而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之所以落水是因为一次她自己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面躲,被害人自己一时不慎失足落水。实际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这一供述是真实可信的。根据当时两人所处位置,被害人是站在岸边面对水库方向,被告人是在水下朝向岸边,假如当时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泼水,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朝向背面躲,其重心应向岸上倾斜,换言之,即便要摔倒也只会倒向岸上,而不会一头栽进外围的深水区。由此可见,……落水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不慎有关,与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必然的因果联系。

2、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及时进行了施救

在被害人落水的第一时间,被告人就急忙游过去救她,供述中前后多次均这样说:马上游过去救她,拉到她一下手,但没有拉起来,然后她整个人就沉下去了,我叫了几声“有人落水了,快来来救命”,接着我自己就到水里找,但没有找到。可见,被告人在当时确实履行了救助义务。

控方的几份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及时施救。诚如被告人自己在庭审时所述,他们所看到的已经是被告人第一时间救人未果呆在现场的情景。由此,这几位证人才误以为被告人没有施救。

3、被告人施救未果与现场特殊地形有关

因为事出突然,被告人自己水性也并不好,更主要的是现场特殊的地形,被告人并没有成功地将人救出。现场勘测显示:落水位置坡度仅有46度,应该说并非陡坡,且岸边水很浅只有20多公分,不幸的是水库离岸边一米一四开外竟是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在事发之前对此毫不知情。事发之时,被害人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躲开,而被害人自己可能踩到什么石块滑了一跤,结果一头栽到水中,因其下滑的惯性,竟一下滑到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抢救不及,被害人溺亡。

4、被告人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从轻判处予以缓刑

被告人父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都主动提出要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现被告人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及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的过失行为也给予了充分谅解,这表明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的态度是积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江西**律师事务所

郑**律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过失致人死亡,当事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起诉后,辩护律师应该提交一份辩护词。一般情况下,争取缓刑难度较大,律师在辩护词中,应当用充分的事实证据阐述被告认罪认罚,对家属积极赔偿,不存在主观犯罪等。


·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后,公安机关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到收集完证据之后再让检察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阶段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的,那么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呢?这个问题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 其实绑架罪时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


·如何确定构成强迫卖淫罪
      如何确定构成强迫卖淫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


·醉酒驾驶开庭怎么为自己辩护争取缓刑
      醉酒驾驶开庭怎么为自己辩护争取缓刑 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本...


·刑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首先,准确地来讲,刑事案件中相关概念应该叫追诉时效,诉讼时效是民事案件中的概念。 关于刑事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


·在我国过失决水罪怎么判
      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在我国如果成年以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在生活当中,尽管有时候自己不是故意对一些东西造成损坏,但是却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话,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在我国过失决水罪怎么判? 一、在我国过失决水罪怎么判...


·走私核材料罪能判多少年?
      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


·最新串标罪追诉标准如何规定的
      最新串标罪追诉标准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


·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怎么样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怎么样的?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诉法刑事拘留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在我国只有执法机关,才可以对我国公民进行拘留。拘留一般来说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对公民的名誉也是有所损害的,所以在执法机关执行拘留的时候,一定要有严格的法律来进行约束。下文中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刑诉法刑事拘留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一、刑诉法刑事拘留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公...


·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吗?
      一、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吗?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该在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是并不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而且前后两种或者多种罪名,一般都是会并案同时检查的。二、刑拘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