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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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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诉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包括提出保证人担保以及提供保证金两种方式,

刑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

1.对于满足以下提到的这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

(1)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判处的可能是管制的处罚或者被判处的可能是拘役的处罚,以及其他一些比较轻的刑罚。

(2)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处罚有期徒刑,在对这一类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的时候,保证不会对我国的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或者不好影响的。

(3)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身体患有非常严重的疾病,以及对于正常的生活不能自己打理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正在怀孕期间,以及正在哺乳子女的期间,并且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时候对我国的社会不会产生任何的不好影响以及危险的。

(4)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关押期已经到了法律上规定的时间,但是到了规定时间,牵涉到当事人的案件还没有办理完成的,并且经过相关的执法机构判定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行为的。

在采取取保候审行为的时候,是由我国的公安机关来执行的。

2.如果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符合以上所说到的条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那么当事人根据法律,还要遵守以下的这些规定:

(1)当事人如果没有经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执法机关的批准,是不可以擅自离开现在居住的地方,如果当事人想要前往其它的城市或者县城,必须得通过执法机关的批准。

(2)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如果要改变现在的住址或者是工作单位,以及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要产生改动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相应的执法机关进行详细的报告。

(3)如果执法机关要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要立刻到达现场。

(4)与案件相关的证人在进行作证的时候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可以使用任何方式来做出干扰,要保证人作证的合法性。

(5)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证据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可以对证据进行损毁,或者是伪造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当事人也不可以串通他人做出伪证。

3.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有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与当事人有关的案件的案情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限制。

(1)限制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进入一些特殊规定不能进入的地方。

(2)对于一些特殊规定的人员,执法机关有权限制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得与其进行见面或者通讯。

(3)执法机关也有权限制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可以从事一些特殊规定的活动。

(4)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如果因为案情的需要,还要将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诸如驾驶证等证件交给执法机关来保存。

现实中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机会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很多,绝大多数是因为老百姓很少有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内容。任何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的,此时若是想要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那么必须要提出证明满足取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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