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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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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二、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8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4、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除了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外,还需要进行登记或者办理收养公证,否则的话很有可能认定为事实收养,这对双方来讲都是不利的。而不管是办理登记手续还是提出收养公证,在材料上面,肯定是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好,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办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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