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 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 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 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 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 于本规程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 计单位编制。
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 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 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 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 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 应的管理责任。
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 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 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 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 经过相应的培训。
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 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 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二、分类
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 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
以上就是我们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工程准备及验收阶段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都是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都受到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约束和管理。


·质量等级的标准。对一个工程质量评价是要分为四个等级的
      质量等级的标准。对一个工程质量评价是要分为四个等级的,第一级是分部工程,这一级在质量方面是有合格或者是不合格两种划分的,剩余的三级都比第一集还会多出来了一个优秀或者良好级别。第二,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所修建的新的公路质量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评价。1、从整体上所要达到的一些标准。关于铸...


·工地干活致死,工友有责任吗
      在工地干活受伤致死属于工伤死亡,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工友违章操作致人死亡,那工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工友追偿。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计件制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计件制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计件工资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伤职工,停工...


·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是什么现实生活当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劳动纠纷,随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会介入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根据国家人保部制定并颁布的相关规定办案。那么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


·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一、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程序。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是否优先?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是否优先? 一、工厂倒闭员工赔偿是否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


·公路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
      公路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法律对其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工程质保金,简单来说就是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一项工程建设中,如果其质量经过有关部门检测之后评定为合格,那么相应的质保金就可以依法进行退还。相信说到这,您一定还有疑问,那么公路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的解答这一疑...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怀孕可以辞退吗?
      工作过程中,有的女员工刚刚怀孕了,准备给单位报备,此时却也同时发现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马上要到期。虽然法律中有规定对于怀孕期间的女员工原则上是不能辞退的,但此时毕竟是约定的合同到期了,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怀孕可以辞退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孕妇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怎么办?
      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怎么办? 1、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治疗期间,按照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负...


·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
      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1、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