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彩礼算共同财产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离婚后彩礼算共同财产吗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二、离婚时彩礼如何分割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彩礼只是我国民间结婚的一种传统,男女结婚是否需要给付彩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但这并不会影响到结婚证的领取。而结婚彩礼的发生,可能是出现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也有可能是发生在领取结婚证之后。那对彩礼性质的认定,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



·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不可避免的负有举证的义务,而进行举证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通常超过了规定期限举证的,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就不会认可了。那具体来说,要是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


·一、离婚诉讼可以向多个法院申请财产分配吗?
      一、离婚诉讼可以向多个法院申请财产分配吗?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


·婚姻解除又同居的财产怎么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婚姻解除又同居的财产怎么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


·三次起诉离婚会判离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社会生活当中,小两口过日子没有说一辈子都是和和睦睦的,结婚以后的日子不可能像谈恋爱那样,很多夫妻就是在结婚以后面对婚后各种各样的压力,不堪重负而选择离婚。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诉讼离婚的话,有一个比较漫长的庭审过程。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三次起诉离婚会判...


·跟老婆离婚财产分割总么分
       离婚在文化比较开放的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下去而选择离婚的案件不计其数,且我国离婚率正在逐年上涨,离婚原因大多数是因为感情破裂或出轨或家暴等,那么,对于男方来说,就会比较关注跟老婆离婚财产分割总么分的问题。下面,让我们来为您讲讲。 一、跟老婆...


·离婚诉讼有哪些受理条件
      ,离婚诉讼是离婚当事人提起的,法院依法受理的离婚案件。但是很多离婚诉讼法院不会受理,那离婚诉讼有哪些受理条件?也就是说,法院会受理哪些离婚诉讼?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诉讼有哪些受理条件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 备这些基本...


·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有赡养的义务吗?
      一、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有赡养的义务吗?没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应该怎样确定?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应该怎样确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二)丧失监护能力。我们说对孩子...


·起诉重婚到什么部门立案
      起诉重婚到什么部门立案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怎么写?
      当时离婚可能会发生一些专业,但是在我的现实生活中许多离婚的事件都是协议和平解决的,不过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一个约定,因此您多少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怎么写?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怎么写? 重点...


·一、离婚经典案件婚后财产哪些不属于夫妻共有?
      一、离婚经典案件婚后财产哪些不属于夫妻共有?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