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协议约定了婚内财产的分割有效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离婚协议约定了婚内财产的分割有效吗?

是有效的;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二、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特殊情形:正如前文所述,协议已经签订后是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的,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类似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判决为准)。

四、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容易存在的误区?

顾名思义“婚前个人财产”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前个人财产”会随着双方的结婚登记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必须予以纠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会采用“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将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并作公证,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离婚纠纷。

其实,有些婚前财产是没有必须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例如:房子、车子等物品,由于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产权明确的话,也不一定非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对于一些不容易举证的动产,例如:古董字画、金银细软等贵重物品,大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双方离婚时涉及到有婚内的财产分割,那么只要双方当时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签订的,那么就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协商离婚协议的时候同样也可以用婚内的财产协议来进行协商,从而更好的解除婚姻的关系。




·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认定过错?
      近年来,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离婚案件频发,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已经审理结束的案情来看,离婚纠纷不仅限于双方因感情不和,也不乏出现骗婚、出现婚外情的现象,我们知道离婚最主要的是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一、夫妻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割 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


·离婚法孩子抚养费给多久?
      一、离婚法孩子抚养费给多久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一、离婚如何确定法人财产?
      一、离婚如何确定法人财产? 离婚确定法人财产的方式主要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


·2023年打离婚官司多久能出结果
      2023年打离婚官司多久能出结果 一、年打离婚官司多久能出结果? 打离婚官司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才能出结果,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一、索要抚养费的代理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书写吗?
      一、索要抚养费的代理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书写吗?索要抚养费的代理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书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离婚女方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一、离婚女方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离婚女方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一、离婚女方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离婚满足法定条件的女方才能索要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


·在我国法规中怎么样起诉离婚
      其实现代人的生活观念是比较开放的,在婚姻问题上,如果夫妻双方出现了什么问题,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选择隐忍的。很多人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结束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所以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在我国法规中怎么样起诉离婚的问题。 在我国法规中怎么样起诉离婚? 1、到人...


·新婚姻法彩礼规定是多少?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结婚时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也是很多人都很期待的意见大事,但是近几年让很多人都很惧怕结婚特别是男性,因为在结婚的时候都会进行支付一定的彩礼,这笔彩礼的金额有的地方金额十分的巨大,给结婚的人给与很大的压力,那《...


·一、没领结婚证没共同生活彩礼能退吗?
      一、没领结婚证没共同生活彩礼能退吗? 没领结婚证没共同生活彩礼是可以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


·对于离婚官司律师怎么收费
      对于离婚官司律师怎么收费对于离婚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各地的经济标准不同而不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一般是500到1000,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能上万。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


·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