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年又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年又有哪些新的规范?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

第六条

施工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一条

所有的地级市和直管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均在网上进行,县市施工合同逐步实现网上签订和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签订和备案按下程序进行:

1、合同当事人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施工合同(草案稿);

2、合同双方就施工合同(草案稿)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次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上传施工合

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3、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上传的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通过;

4、合同当事人下载并打印出带条型码和备案水印的施工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从上文可以看出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年又有了新的规范,新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质审查更为严格,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之,以上种种措施也是为了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做工伤鉴定结果几天能出来
      做工伤鉴定结果几天能出来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一、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续签合同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续签合同吗? 若无特殊情况,公司是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


·在单位午休时间摔倒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午休时间摔倒算不算工伤?午休时间摔倒的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


·误工费税费是否需要缴纳误工费税费不需要缴纳
      误工费税费是否需要缴纳误工费税费不需要缴纳,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最低多少钱一天根据当事人实际工资损失数额确定,在《人身损害解释》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


·错过工伤认定司法鉴定是否可以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
      劳动者由于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需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我们知道,司法尽到的提出,是有时间限制的,职员需要在限定期限内提出进行鉴定的请求,那么对于错过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的情形,是否可以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 一、错过工伤认定司法鉴定是否可以提出进行鉴定的申...


·很多时候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加班方面产生纠纷,尤其是在加
      很多时候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加班方面产生纠纷,尤其是在加班费的计算、主张等方面。而此时劳动者是否加班就会成为处理问题的关键。那在我国法律中,劳动者是否加班由谁举证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者是否加班由谁举证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停工留薪期不满一年的,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还需要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停工留薪期已满一年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


·施工合同重点审查的内容?
      施工合同重点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


·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流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


·入职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工作是我们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在离开校园后,我们每个人都要面临工作的问题。很多刚参加工作的新人小白并不清楚入职需要做些什么,甚至有人入职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有《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做出的赔偿...


·一、骨折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一、骨折工伤能赔偿多少钱有哪些赔偿项目 赔偿钱的多少要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来确定,主要的补偿项目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在发生工伤之后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