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对于“应诉”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
根据法律规定,应诉管辖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来法院应诉。但对“应诉”应如何理解以及能否做扩大解释尚不明确。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参加开庭的行为为传统意义上的“应诉”情形,但实践中法院采取电话、司法专邮等形式传唤当事人到庭谈话、进行庭前调解等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答辩期后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类情形能否理解为“应诉”争议较大,对是否只要当事人来到法院就构成“应诉”也存在不同看法。
对“应诉”的认定标准认识不同将直接导致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该条款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何为“答辩”的具体情形尚不明确
适用该条款的另一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答辩。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形式多样,符合应诉管辖条款的答辩应在答辩期内还是答辩期后提出、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提出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进行实体答辩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答辩期后才提出管辖异议等特殊情形是否适用应诉管辖,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对答辩的看法不一,直接导致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性质认定不一。
三、与“依职权移送”的关系尚存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依职权移送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应诉管辖条款增加后,对法院依职权移送具有较大程度的限制,但由于法律关于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如何对其进行区分并准确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惑。
对于法官在答辩期内应当“消极”等待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表态”,还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和内容具有瑕疵的、答辩期后当事人虽然应诉但提出管辖异议的以及依法送达但被告缺席的,法官能否依职权审查并移送案件;对于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实体答辩,但法官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依职权移送还是认定为应诉管辖而不再进行程序审查,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也往往造成了移送不当、案件退回、报请指定管辖等影响审判效率的情形。
四、立案审查是否适用该条款尚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管辖条款增加后,对法院在七日内的立案审查工作也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法院是否仍应当严格依据各类案件的管辖确认规则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法院是否有权力或必要在立案阶段进行程序审查,对符合应诉管辖条件的案件立案受理;对于与受诉法院根本不存在密切联系因素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以“被告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即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法院立案并在受理后再行审查的情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上述争议给立案审查工作带来了困惑,对以上条款适用的理解不统一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综上所诉,我们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比如应诉的标准不统一、答辩的具体情形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给立案审查带来了不小麻烦。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应诉管辖条款,来确保当事人享有正常的诉讼权利。


·法院罚没款返还资金是否存在
      法院罚没款返还资金是否存在 一,法院罚没款返还资金是否存在 被判处的罚没款不会被返还,现在没有罚没款返还,只是一些地方执行按处罚决定缴足罚款后,按收缴罚款一定的比例拨付工作经费给执法部门,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按罚没款返还,实际上就不是,因为这个工作经费拨付的多少由财政部门决定。...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执行共有财产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执行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


·马鞍山贷款无抵押担保的流程
      马鞍山贷款无抵押担保的流程 一、 无抵押贷款 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


·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怎么办?
      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怎么办?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撤销权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


·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
      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债权人在出借钱款的时候,因为疏忽大意忘了约定还款期限。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 对未约定...


·夫妻之间借钱还借款可行吗?
      夫妻之间借钱还借款可以吗?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任何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因为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否认民间借贷的存在。...


·离婚时有赌债怎么处理?
      离婚时有赌债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都不负有偿还义务。而且据你的情况,你的夫(妻)在外欠有赌债,肯定不是为你们共同...


·为朋友提供虚假抵押担保并没有使用贷款有什么后果
      为朋友提供虚假抵押担保并没有使用贷款有什么后果许多人在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时候都需要进行担保,作担保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抵押人的财产。一般是担保人都可能是抵押人的亲朋好友。那么为朋友提供虚假抵押担保并没有使用货款的行为有什么后果呢?为您解答。 1、如果是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的话...


·昆明无抵押无担保大额贷款得条件是怎样的
      昆明无抵押无担保大额贷款得条件是怎样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一般只需要贷款人提供身份信息,并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会相对容易一下。如果贷款金额较大,贷款公司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会审查的比较严格。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昆明无抵押无担保大额贷款相关问题。 一、昆明...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


·债权债务担保说明的范文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
      债权债务担保说明的范文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债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