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内容包含哪些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工人、作业机具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达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

分包作业。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八条 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系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入股协议;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类别相近的资质作为增项。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 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资质等级的,取消资质。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其劳务队伍可不申请劳务企业资质,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务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十五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十九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 第二十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贪污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而成。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筑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申请工伤赔偿不是随意要求赔偿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的赔偿,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所以,申请工伤赔偿一定要参考法律计算清楚,这样法院才会支持。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


·在我国工伤8级能赔偿多少
      在我国工伤8级能赔偿多少 工伤8级能赔偿1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的认定 ...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1、 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的原则。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其他标的或方式来代替。2、 亲自履行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亲...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受理举报后如何处理? 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开发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后,会批准其开始建造某工程项目,由于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一方的经济发展,有些工程项目的质量更是与人们的生命挂钩,故而,企业和政府都对工程项目有较高的要求。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以举报,烟台工...


·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如何让赔偿?
      劳动关系赔偿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协议上的相关内容做出合理的安排,给予改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未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般是指还未与旧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受到的赔偿金。接下来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如何赔偿及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职工养老保险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职工养老保险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会考虑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您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当自身权益收到侵害,应当勇敢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那么如何进行投诉呢?投诉之后劳动监察机构会如何处理呢,恐怕您对于这个还不了解,我们总结了一些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投诉: 1、直接来访,投诉举...


·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包括哪些奖金吗?
      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包括哪些奖金吗?工伤待偶是包括有奖金还有福利的工资以及业绩的提成的。本人工资,主要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故而我们知道若企业单位按照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的规定,证明与特定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时,企业单位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