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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的辩解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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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摇撞骗的辩解情况有哪些?

一、招摇撞骗的辩解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有关辩解的情况有:

1、讲明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3、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招摇撞骗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警察等人员的身份,对当事人实施人身侵害,造成了对方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人员的精神损失,导致对方出现自杀等情况,相关辩解情况应当结合犯罪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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