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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地拆迁单位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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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征地拆迁单位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

一、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元/亩

市、县、区

水 田 旱地

菜 地 园 地 鱼 塘

备注 糖料 蔗地 其他 旱地

一 类

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

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

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

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平桂区、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1、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和梧州市辖区的产值基数

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10%。

2、土地(耕地)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是平均标准,已经包含土地(耕地)的复种、套种、间种和立体种养等综合利用

二 类


阳朔县、临桂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恭城县、蒙山县、防城港市辖区、上思县、东兴市、

凭祥市、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扶绥县、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合山市、鹿寨县、象州县、武宣县、

兴宾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县、右江区、田东县、平果县、金城江区。

三 类

龙胜县、马山县、大新县、天等县、融安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罗城县、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

说明:经济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园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及其它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旱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

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


1、混合(砖)结构 元/平方米

400-600

2、砖(石)木结构 (1)青砖、红砖、砌砖 元/平方米 300-500 (2)泥砖 元/平方米

250-350

3、其他结构 (1)木结构 元/平方米 300-500 (2)泥墙瓦面 元/平方米 250-350 (3)泥墙草面 元/平方米 150-250 (4)其他 元/平方米120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线路 万元/公里 3.6-4.2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5.7-8.0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9.7-12.0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400

(三)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0-6.0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5.2-9.0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2.5

(2)直埋24芯万元/公里 4.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四)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元/立方米 200-250

2、水井 元/眼 1300-2200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 元/立方米 450-520

2、坟墓 元/座 400-500

3、晒场 元/平方米 50

4、围墙60-80元/平方米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以上就是我们对“广西征地拆迁单位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问题的回答。征地拆迁单位对于拆迁的补偿分为许多种,电力设施、光缆线路、水利设施、宅基地等都需要补偿,作为国家的公民,我们对于这些项目都有收取赔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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