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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关停,补偿方式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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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养殖场被关停,补偿方式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  基本是按照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的,但养殖具有特殊性,与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存在以下的区别:  1、土地补偿和附属物补偿  很多养殖户饲养家畜家禽都是在自家承包的经营地进行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一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就行,费用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附属物包括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用水用电环评处理设施等,按照重置费计算。  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为养殖是有循环的,比方说三个月一个批次,拆迁打乱顺序可能导致养殖场两年之内建不起来,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按照每批次来计算养殖场的损失更加合理。实践中,各地对“禁养”关停养殖场应当给予的停产停业计算标准是不一致的,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而且养殖场在这一补偿项目上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所以值得养殖户重点关注。  3、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搬迁费除了将养殖场所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养殖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各项奖励费用  其实,可以将“禁养”看作一种特殊的拆迁,政府为了早日完成禁养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养殖户尽早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禁养区内。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实施意见来决定。  二、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25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就明确为符合条件的畜牧养殖业提供了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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