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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一户多宅”只能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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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有的“一户多宅”只能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一家(以户口本计算)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不合法律规定拥有多个宅基地以及房屋者是不会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各地方对每人最多拥有房屋面积是有最高规定的,超出范围的面积也不予补偿。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独立出去可以拥有新的宅基地。

  没有经过审批的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无论是建在哪里,拆迁时都得不到补偿。

  二、以下四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理应予以确权:

  1、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2、 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3、 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同村村民之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是允许的。在农村很常见,比如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就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有人就选择购买本村的宅基房进行翻新或加盖,那么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等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3)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

  (4)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才有效。

  4、 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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