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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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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解决事故纠纷时,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在没有警方参与调解的情况下,选择私自签订赔偿协议的方法。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利用受害者没有经验,协议明显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这样的相关案例就可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无效案例。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案例。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案例

2008年11月,胡某驾驶货车与王女士的车相撞,之王女士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的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肇事货车车主毕某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毕某和王女士的丈夫谢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12.5万元的协议。毕某将赔偿款交给谢某后,谢某在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上签收,后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1.83万元。王女士的成年子女及丈夫谢某后来认为,对王女士适用农村人口标准赔偿不合理,遂以毕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参加调解的情况下,与肇事方达成的协议,且只有车主毕某与谢某的签名,作为王女士另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成年子女事先没授权谢某,事后没追认认可调解协议,因此该调解协议没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虽然死者的户口在农村,但住所地已经划归当地经济开发区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管理,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毕某向死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1万多元,扣除已经给付的部分,应再赔付18.8万元。

如何确认由车主毕某与谢某两人所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从该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上看,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遗漏了赔偿义务人的签字,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保险,有关保险公司也应当是该案的赔偿义务人,然而,该调解书上却没有保险公司一方的签字;二是遗漏了赔偿请求权利人的签字,即该调解书上应由死者王女士成年子女的签字。再从调解协议达成的过程来看,谢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参加调解的情况下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的,作为死者另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女士的成年子女事先没授权谢某,事后也没追认认可调解协议,因此对王女士的成年子女来讲,谢某参与调解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表见代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成年子女没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该案中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是合法、正确的。

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案例是怎样认定的?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案例是怎样认定的,主要依据受害方是否能对其受到的损害有正确的认知和预见,能否受到合理公正的法律保护。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你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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