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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主观故意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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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犯罪都是属于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存在故意的。对于绑架犯罪来讲,行为人主观上面也是故意的。那么您知道绑架罪主观故意有什么内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绑架罪主观故意有什么内容
一般说来,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前就已经产生。对于实施绑架时不具有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而是在劫持他人之后产生该种故意并提出不法要求的,如何处理?如甲、乙都是从事服装生意的。甲嫉妒乙的生意比他的红火,遂用欺骗的手段将乙的儿子拘禁在其家中,希望乙因找不到儿子而无法安心做生意。过了一天后,甲又想借此勒索财物,遂给乙家打电话,要求交50万元现金赎人。对于甲的行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以转化犯对待则应以绑架罪论处。笔者认为应当以绑架罪直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因为绑架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6在绑架行为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产生了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并继续绑架或拘禁被害人,从主观方面看,具有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有绑架行为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绑架罪来说,并不要求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故意必须产生于绑架行为之前。这是由绑架行为的持续性质决定的。而上述数罪并罚及转化犯的意见割裂了绑架行为的持续性,将其看做两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因为绑架罪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非法拘禁罪,与十般的非法拘禁不同的是,绑架罪中的行为人除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外,还具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上述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这一特征。因此甲的行为以数罪并罚处罚是不符合刑法理论的,而以转化犯理论采解决则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二、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不法要求实现说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种观点不符合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理论,是否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既遂犯的惟一标准。从《刑法》第239条规定看,绑架目的是否实现并不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这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没有实现,仍成立绑架罪的既遂。因而,不法要求实现说的观点难以成立。控制人质说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因此以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作为既遂标准。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所以这一认定标准也不正确。笔者赞同提出不法要求说。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是目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既实施了绑架行为,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才齐备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本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关于本罪的未遂,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二是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至于本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相对于过失犯罪,我国对故意犯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而对于绑架罪来讲,本身就属于重罪,法律规定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至于绑架罪主观故意有什么内容,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实践中,判定班级罪既遂与未遂也是很重要的内容,您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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