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交通事故分为好几个几个层次,有严重的有不太严重的,就事论事,针对什么样的情况就会有什么养的赔偿标准。如果只是轻微的造成轻伤,那么就会有轻伤的赔偿标准,下文中我们为您讲解一下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发费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以确需花费的费用为准。

十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死亡补偿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十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凭票支付。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十六、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各项以外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其他的合理损失费用。

通过今天我们为您讲解的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已经很清楚的明白了需要赔偿的各种项目和所需要的费用应该如何的计算了。出行在外一定要慎重开车。出了事情以后就要针对事故的大小来进行索赔。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要怎么算
      交通事故中要是造成了人员死亡的话,那此时做出的赔偿与造成人员伤残的赔偿肯定是不一样的。而在造成死亡的结果时,除了有丧葬费的赔偿,还要对死者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才行。那这个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要怎么算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什么?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什么?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认定申请、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材料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如下是:(一)员工这一次所受工伤的一个相关的认定申请表;(二)员工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包括了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的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


·一、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肯赔偿怎么办?
      一、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肯赔偿怎么办?1、双方协商可先行于对方协商。2、调解如果达不成协议,需要经交警事故科,会对你们双方进行责任认定,事故科会根据双方要求进行调解,并要求办理驾照和无证驾驶的罚款。2、提起诉讼如果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不能调解或调解失败、调解后责任方未按...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交通事故时常发生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交通事故时常发生,而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因交通事故致死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成为人们殷切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它的定义是什么,因为这是影响该标准的因素之一。它指的是因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


·一、铁路交通事故?
      一、铁路交通事故有哪些 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惯例,铁路交通事故应包括"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旅客伤亡事故"和"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三大部分。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客运列车脱轨。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


·诉前财产保全营运车辆可以吗?
      诉前财产保全营运车辆可以吗?营运出租车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


·下班时间出车祸属于工伤吗
      下班时间出车祸属于工伤吗不一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看是否符合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条件,才能确定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


·无证驾驶闯红灯撞车逃逸该如何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


·现代生活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除
      现代生活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除了对当事人有严重的影响之外,对于受当事人抚养的人来说,交通事故抚养费怎么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不同,对于抚养费的计算也不同,抚养费由谁承担等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 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赔偿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


·肇事逃逸被撞车辆需要扣车吗
       肇事逃逸被撞车辆需要扣车吗 作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交警(交警也是警察)有权把该车辆作为案件的物证进行扣留,案件处理完以后则无权再进行扣留。除非获得法院批准的为今后经济赔偿需要的“财产保全”通知。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


·指示交付合同生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指示交付合同生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届满时,直接把车交给,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这种情况在民法典上被称为“指示交付”,是指一方出卖动产,而该动产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