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哪些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5、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二、民间借贷约定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调整。若是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了36%的话,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属于无效的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而已经支付的,借款人主张返还,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购房者交了首付签了购房合同后又发现银行不批贷款,那么这种情形下,开发商让购房者承担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购房者要求退房,退定金。那现实中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


·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应该怎么写
      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应该怎么写 其实平时在生活当当我们和别人借了钱以后,如果同时又和其他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那么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之下,就可以将这种债务债权关系通过转让的方式,最终使得各方的权益都不被侵犯,具体到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权转让的话,必须要以书面的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是哪个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


·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需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那么则为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贷款人怎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人怎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把借条丢了还钱怎么处理
      把借条丢了还钱怎么处理?对方不还钱的话可以起诉处理,在讨债过程中,相关的讨债材料即讨债证据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要想在法律上有着更多的收债证据,相关的借条和债务资料成为讨债行动是否成功的一个基础,而许多追债案例中仍有不少债务没有借条和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虽然这种债务纠纷问题比较的辣手...


·夫妻之间对债务的处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夫妻之间对债务的处理规定是怎么样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意思就是替债务人收取债务,但必须向法院申请而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


·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 一、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
      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 一、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 借款和借到是有区别的。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法律地位的截然不同的后果。借到就是已经将借款拿到手,借款就是准备借,不一定将借款拿到手了。 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应写清...


·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讨债
      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讨债欠债还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要是债务人在尚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下就死亡的话,此时该怎么办呢?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有哪些 1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