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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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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领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领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释解)



本条是关于搜查笔录的规定。



搜查笔录 是记载搜查活动的过程和固定搜查过程中得到的情况的一种证据,。也称搜查记录。由于搜查笔录是一种证据,各国都比较重视。曾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 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具有一般笔录的内容外,还增加一些特别的内容。如注明收取或移交保管的物品和文件是由被搜查人自愿交出的还是强制收取的、是在什么 地方和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记明被搜查人或其他人在企图毁灭或隐藏物品和文件或破坏秩序时的事实、侦查员采取了什么办法等等。



本条规 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记载着查获的犯罪证据和可疑的物品及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它对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侦查人员 在搜查时,应当让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现场。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侦查人员搜查时可以邀请被搜查人的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被搜查人所 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其他见证人在场,以证明搜查的情况。搜查笔录往往与扣押搜查获取的物证、书证时使用的《扣押物品清单》配合使用,搜查记录中反映搜查扣押 的某些重要物证、书证,应与扣押清单中的记载相符。搜查笔录通常为填空式,《搜查笔录》的内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文书的名称,即事先印好的"搜查笔录";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具体到某时某分,搜查人所属单位和姓名;《搜查证》签发的日期和编号;见证人姓名,被搜查人的住址和姓名。这部分内容要按要求依次填写。



2.正文。主要记载搜查的情况。要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共搜查了哪些人、哪些物品和哪些地方,查获的犯罪证据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可疑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形状和发现的具体位置等,并说明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3.尾 部。《搜查笔录》当场向在场人宣布后,应当让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签署对搜查的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署意见和 签名或者盖章的,搜查人应在笔录中注明。以表明《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防止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无理纠缠。



为了保证《搜查笔录》的准确性,便于核查,证明搜查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搜查笔录》应当由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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