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两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对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世的一方并不能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1、无夫妻共同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应平均分配。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2、无遗嘱的情况下,对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死去一方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顺序来继承,一般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一方死亡的话,那么就会意味着分割财产的事情,而对于死者财产的分割只会针对于个人的财产,个人的财产就会直接转为遗产来进行给自己的直系亲属来进行分配,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分配均匀才不会引起家庭的矛盾。






·夫妻双方要离婚财产怎么分?
       随着社会的生活压力,导致婚姻生活出现各种问题,形成离婚率的上升。当夫妻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就离离婚不远了。很多当时在处理离婚问题是很容易忽略财分割的问题,那么夫妻双方要离婚财产怎么分?下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离婚后孩子爷爷奶奶有没有探视权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
      离婚后孩子爷爷奶奶有没有探视权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和孙女,则应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的许可才可以。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离婚后不...


·离婚公共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公共财产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


·离婚后抚养权给了老公可以吗?
      离婚后抚养权给了老公可以吗? 当然可以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


·离婚后再婚子女抚养权还能争取吗
      夫妻离婚之后,如果遇到合适的对象,双方都是可以再婚的,但是很多人在选择再婚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的顾虑,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再婚之后会不会影响自己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关于离婚后再婚子女抚养权还能争取吗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上其实是有规定的,下面就来为您进行讲解。 一、离婚后再婚子女抚养权...


·隐瞒精神分裂症结婚算骗婚吗?
      隐瞒精神分裂症结婚算骗婚吗 设想一下如果你跟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生活,那肯定会带来许多困扰;精神分裂患者表明上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同,有些病人家属会隐瞒病情,让其结婚。不过隐瞒病情不一定是骗婚,可能属于无效婚姻。 夫妻一方通过隐瞒疾病达到结婚的目的不一定属于骗婚: 骗婚是以...


·办理离婚证手续要哪些?
      办理离婚证手续要哪些? 一、 办理离婚证手续要哪些? 办理离婚证手续主要有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即可。离婚的方式有: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支付
      《婚姻法》中有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具体说来,父母在离婚后抚养费怎么支付给未成年子女呢?这是让很多人都感到头疼的问题,往往也是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抚养费怎么支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


·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一、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开庭女方答辩技巧是什么?
      离婚开庭女方答辩技巧是什么?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同时,当事人必须了解一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法院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