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1、公司辞退员工,协议离职,员工不需要写辞职报告。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0、46、47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通常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是不需要书写辞职报告的,但是如果劳动者单独辞职,并没有向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是单位单方面的辞退员工的,应当书写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一般需要写明辞职的理由,辞职的原因等等内容。


·退休人员误工费依据具体有哪些?
      退休人员误工费依据具体有哪些如果受害人已退休但还在工作仍然按照造成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


·财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财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一、财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家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的特殊困难,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保护女职工。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2016,请继续往下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


·杭州萧山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当我们选择工作时都需要对工作方面的各种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因工作受伤后都知道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才好与用人单位商量赔偿的事情,但是却对鉴定的地方不是很了解,那么杭州萧山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杭州萧山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萧山区属于杭州市。工伤职工应当在...


·非法使用童工加班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雇佣童工这样的事情,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加强,在现如今已经基本得到了控制。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一些小县城,仍然不乏这样的现象。其实我国的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我国的法律也是绝对不允许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非法使用童工加班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重复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重复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不能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讨工资?
      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讨工资? 首先,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继续拖欠,问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公司暂时周转不开,此时让公司老板或财务打一张欠条。 其次,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那么就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告知公司负责人电话,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


·员工离职公司要员工赔违约金吗?
      员工离职公司要员工赔违约金吗?一般来讲,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是不需要赔偿或违约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


·家庭装修施工合同怎么写?
      家庭装修施工合同怎么写? 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都选择毛坯房,这样可以自己找装修公司设计施工,形成自己的装修风格。家庭装修涉及到主辅材的选购、施工等,往往周期在半年左右。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得到保护,业主应该和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那么,家庭装修施工合同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详细...


·在单位楼上摔倒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楼上摔倒算不算工伤?在单位楼上摔倒算不算工伤需要视情况而定。比如说是在放假期间单位楼上摔倒不属于工伤,但是是工作时间,导致摔倒,认定成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工地工作不仅辛苦还十分的危险,为了保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在工作的时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危险,通常在施工现场都会有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那么,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什么? 一、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什么?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