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几种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几种

一、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几种

(一)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 印机。

(三)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很多时候构成商标侵权,往往会给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因此,之后在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时候,除了会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往往还会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无效宣告中的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无效宣告中的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一、无效宣告中的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著作权鉴定认定标准有哪些? 1、有侵权的事实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


·被抢注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是怎样认定的?
      被抢注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是怎样认定的? 被抢注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是怎样认定的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


·著作权人不能转让的著作权是是什么
      著作权人不能转让的著作权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


·利用他人商标注册字号是否侵权?
      利用他人商标注册字号是否侵权?1、一般情况下不侵权的,因为公司字号跟商标名称是两回事;2、特别出名的字号,拿来注册商标时引起混淆,那么侵权。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


·眼镜商标侵权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眼镜商标侵权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1、身份证据。要证明原告的身份。比如原告是公司还是个人,住址在哪里。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地址在哪里。只有证明原告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和被告,法院才能受理。这部分证据有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等。2、权利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第一个问...


·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有哪些
      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起的商标申请。但是,很有可能会被驳回。这个时候商标申请人是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申请商标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一项合法的权利。下面和大家介绍一下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准备哪些有效材料,一起来了解一下吧。2、商标...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抢注第35类商标该怎么办
       抢注第35类商标该怎么办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哪些?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


·时事新闻有没有著作权
      时事新闻有没有著作权一、时事新闻有没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何谓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