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文职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会很严重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文职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会很严重吗?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比较严重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情形: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1、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犯罪。“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渎职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渎职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2、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3、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渎职,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全上面所说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责任,这种完全是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如果此人还是属于我国的工作人员那么在处罚上面一般会进行加重;只要一旦认定清楚,那么会直接被判有期徒刑,所以,对于犯了错的人是应该要劝处首而不是帮助他人逃避责任。



·监视居住一定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一定折抵刑期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


·股票投资诈骗会判刑吗?
       诈骗罪的定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刑诉法撤回上诉有何规定?
      现在有许多案件在接收法庭审理后,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其实并不会进行到最后。因此,就会出现原告撤回上诉的情况,那么刑诉法撤回上诉的相关事宜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法律介绍文章,来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


·缓刑人员可申请扩大范围区域吗?
      缓刑人员可申请扩大范围区域吗?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员要离开所居住的县时,需要向考察机关提出申请,考察机关批准后,才能离开居住的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


·入室盗窃能缓刑吗
      入室盗窃能否缓刑,需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72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


·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有哪些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存在情节较轻的时候,也有情节严重的情况,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而在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包括了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


·醉酒驾驶一般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1、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


·刑法中如何规定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如何规定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


·盗窃罪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如何书写?
      一 、盗窃罪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如何书写? 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这是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