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交易税费的几种税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房屋交易税费的几种税

1、契税

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2、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3、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4、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税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7、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

收入两种:

① 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房产评估值(没有房产评估值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 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

① 房产税应纳税额 = 房产评估值×70%×1.2% 或:房产原值×70%×1.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二、房屋交易税费的几种费

1、房屋产权登记费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是每建筑平方米3角,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8分,由登记人交纳。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1角;已申请登记,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权证工本费,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2、手续费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3、中介服务费

中介服务费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

①评估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房地产中介制度”一章。此外,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②代理收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500万元以下 2.5%;501~2000万元 2%;2001~5000万元 1.5%;5001~100000万元 1%;1001万元以上 0.5%。实行独家代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 2.8%。

③咨询费。书面咨询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口头咨询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需要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之后约定由一方全部承担,这些都是允许的,同时这也算是一种比较好的避税方式吧,因为约定由一方来实际承担了税费之后,则会在房屋总价上作出调整。但是税收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会时常发生一些变化,税率及费率也会因地方政策的不同而不同。


·一、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
      一、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 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赔偿方应当是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来进行赔偿。交通事故保留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


·交通事故逝者特殊遗体整容费能否单列赔偿
      特殊遗体整容是一项特殊的遗体处理技术。逝者因高空坠楼、车祸、溺水等意外事故离世,导致遗体毁容或受创、变形严重,殡葬专业人士会采用一些特别的技术手法对这类遗体进行整容修复,让遭遇不幸的逝者可以体面地告别世界。 但这笔特殊的花费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在追偿时该如何界定? 法院认...


·交五金一险有什么好处
      缴纳五险一金是可以比较有效的保障好我们的福利的,在进行缴纳的时候,我们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每一种的缴纳的比例也是不一样的。那么,交五金一险有什么好处呢?五险一金交了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交五金一险有什么好处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多数在国家单位或者盈...


·现金交易证明怎么开
      一般来说,涉及现金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发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利益方,在开展并购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关联交易。对于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可以节约谈判步骤,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时候,董事是要回避的,这一点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那么,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之前,需要先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当事人往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之前,需要先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当事人往往是根据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做出赔偿。而要是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则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那此时交通事故没钱赔偿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赔偿人的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肇事方...


·货车超载处罚规定
      货车超载处罚规定平时在道路上看见货车,心里都有一股紧张感,特别是看见货车厢堆积如山的货物,感觉随时会压过来。因为很多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车都存在超载的现象,那么货车超载处罚规定是什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货车超载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


·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是怎样的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对事故现场做出调查肯定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现场会遗留下来很多的证据,这对事故的处理是尤其重要的。那实践中,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交...


·一、交通事故人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该如何承担?
      一、交通事故人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该如何承担? 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 可以诉讼,主要诉讼过程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律师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专业人员到庭参与。 保险公司处理投保人的保险理赔案件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对于医药费的赔付,保险公司依据伤者...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如何定责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如何定责 一般来说,轻微事故无需报警。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无需报警,自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标准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社会,家庭的影响是很大的,发生了以后,法院这边是一定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的,只要在这个事故中有赔偿的责任,都需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标准进行赔偿,这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那么今天我们就给您详细说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适用标准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